「教育部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臺教綜(六)字第1122101384A號令修正發布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品質,促進其發展,並增進學術交流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大專校院)。 |
三、補助內涵: (一)優先補助促進全體教職員生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活動。 (二)辦理原住民族研究發展之學術性活動。 (三)活動內容符合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補助內涵符合本部其他補助要點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
四、補助原則: |
五、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一)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按實際需求核給。 (二)民間團體或大專校院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期間(分二期受理): (1)第一期: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2)第二期: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於前目所定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 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文件: 1、檢附計畫經費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各一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2、計畫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參加對象、辦理日期、地點、活動內容(例如課程名稱、主講人等)、預估參加人 數、進度、經費概算、預期成效等。 3、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活動現場勘查或請申請單位到本部說明。 (四)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 值、優缺點等進行審查。 2、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每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3、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件數。 4、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已獲本部其他單位補助。 (2)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或未符合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3)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或未 配合審查結果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 |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預算規模變更、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結報、計畫憑證之 保存管理及銷毀等,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將連續補助之單位列為考核重點對象並辦理考查或抽訪,以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作為以後補助之 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查,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1、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4、檢討及建議。 5、附件或附錄:得包括評價問卷、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及活動計畫書等相關資料。 |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報本部核 准後,始得執行之。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 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受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 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