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告】111年8月31日發布「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案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第 3 條 本辦法相關獎勵之受理、審查及核撥經費事項,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1)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2)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 5 條 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第 6 條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人如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本人存摺,得使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存摺,並填寫切結書。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查相關證明書件,並驗證原住民身分及技術士證;經驗證不符者,予以退件。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費核撥。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1)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備註:
(1) 申請人請注意,申請獎勵金所需繳附證件,務請詳閱「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之規定,若檢附證件不齊,該項獎勵金申請案不予受理。
(2)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3) 本人同意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業務需求,必須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願意配合個人資料供公務使用,且同意本會將基本資料登錄於原job原住民族人力資源網,並同意請原住民族就業服務專員提供本人後續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相關事宜。
(4) 本辦法自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